10 灭火器


10.0.1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B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
    4 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
    6 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
    7 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用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
10.0.2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10.0.3 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配置场所内的可燃物分布情况确定。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比值。
    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具。
10.0.4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10.0.5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10.0.6 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时,应校核或重新配置灭火器。
10.0.7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10.0.8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9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10.0.8 灭火器的最大报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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